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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外地收账“打马虎眼”被老板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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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外地收账“打马虎眼”被老板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 点击:


  老板指派司机到外地的合作单位结账收款,拿到钱后该司机非但没有上交公司,反而编造各种理由与老板“打马虎眼”,结果被告上法庭。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北镇市某村的刘某,于2016年初被黑山县某镇私营公司老板高某雇佣为货车司机。当年12月17日,高某指派刘某到赤峰市某镇陈某处送货和结账,并给刘某61500元的欠条三张,让其拿到钱后将欠条交给陈某,同时将钱带回公司。结果刘某空手而归,并向老板高某称,欠条已交给陈某,过几天他们就可把钱汇到公司。十几天后,因公司一直不见汇款,高某便直接打电话向陈某询问,对方告知已将钱交给了刘某。几个月后,刘某在老板高某的追问下,只好写了一张61500元的欠据,承诺今年5月1日前把钱上交公司。到期后,刘某依然没有兑现其承诺。因此,公司老板高某只好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欠款。

  被告刘某辩称,“陈某虽然没给现金,但同意汇款,所以我就把欠条交给他了,后来陈某就联系不上了,公司老板让我把钱要回来,因为自己把欠条弄没了,在原告威逼下我被迫给原告写了张欠据。”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其主张因被告刘某否认借贷关系存在,且原告未支付借款,双方未达成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其是否成立的要件一是合同存在,二是钱款交付事实成立,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刘某称欠据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缺乏证据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给原告写下欠据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原告的三张欠条交付陈某,导致原告失去向陈某收取欠款的合法依据,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依法判处,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欠款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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