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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账公司介绍担保人哪些情形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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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账公司介绍担保人哪些情形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

发布日期:2019-08-22 作者: 点击:

 担保合同作为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规定的是主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大家都知道,担保人要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偿还责任,那担保人有什么权利呢?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下面,成都要账公司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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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以上就是对担保人免责情况的介绍,您了解了吗?如果债权债务纠纷中出现以上情况,担保人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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